因工作需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辅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具体职位情况详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招聘程序及方法等
(一)招聘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22日)。
4.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无纹身、无明显生理缺陷及特征,男性身高165cm以上。
6.无精神病史,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同等条件下报名优先考虑:珠海户籍、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有公安工作经验的社会协管员。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患有精神疾病或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7)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8)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9)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10)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1)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二)招聘程序及方法
鉴于目前的疫情和工作需要,此次招聘采取“线下体能测试+面试”方式,报名—资料审核—线下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拟聘人选公示—聘用。
报名人员经资料审核后,招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考人数的比例达到1:3时进行招聘工作,否则将停止招聘工作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不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体能测评结果不合格,不予进入面试环节。体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从体能测试达标的考生进入面试环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思维、沟通、语言、心理抗压等方面能力及仪态仪表等。面试当场评分,考试结束后统一统分、公布成绩。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
面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并依据合格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三、报名
符合报名要求的应聘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并提供以下报名材料:
1.电子表:《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公开招聘辅警报名登记表》(附件2)、《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公开招聘辅警报名信息采集表》(附件3);
2.扫描件: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户口本(地址页及本人页);
(3)学历资料:毕业证(最高学历,必须是已毕业)、学历认证资料(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有学位证,请提供学位证、学位认证资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打印学位认证报告),报名者为留学回国人员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投递要求:应聘者将以上个人资料以压缩包形式根据所报招聘岗位发送至金湾交警大队邮箱:zhga_jj_jw@zhuhai.gov.cn;资料压缩包和邮件标题按“职位名称+姓名”格式写明,如“勤务辅警+张三”,邮件投递截止日期:2023年3月3日12:00。
四、关于体检及政审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应在市公安局指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心率、血压等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即时复检),逾期视为放弃;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最终体检结论。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政治审查,主要核查是否存在有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政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7772551。
(二)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2.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因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
(三)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四)本次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调整发布公告。